京东获全球首个省域无人机物流经营许可证,物流配送明确纳入经营范围
发布日期:2018-11-16 来源:京东物流
11月15日,中国民用航空西北地区管理局向京东集团旗下西安京东天鸿科技有限公司颁发《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经营许可证》,明确将“物流配送(限试点企业)”业务纳入企业经营项目。此次经营资质的获取标志着京东无人机在陕西省使用无人机开展物流配送经营性活动试点取得阶段性成果,西安京东天鸿科技有限公司正式成为全球首个获得省域范围从事末端物流无人机物流配送经营许可的企业。
根据此前颁布的《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经营性飞行活动管理办法(暂行)》,无人驾驶航空器开展载货类经营性飞行活动并未纳入办法适用范围。民航局于2017年12月4日批准同意在陕西省使用无人机开展物流配送经营性活动试点工作,京东集团旗下西安京东天鸿科技有限公司作为试点执行企业,围绕“探索使用无人机开展物流配送经营活动的管理模式和制度规范”的试点目标,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大胆创新,勇于探索,不断进行有益的尝试,开展了大量的试飞验证工作。此次许可证的颁发标志着我国无人机物流配送在经营许可、运行管理、政策指导、管理探索方面迈出重要一步,将进一步推动无人机运营规范化、标准化、规模化,为无人机监管“中国标准”的建立继续提供样本支撑,引领世界物流无人机产业向前发展。
▲京东末端配送无人机正在陕西完成末端配送任务。 从空域批文到经营许可证, 物流无人机商用迎来新时代 随着商用无人机技术的进步和应用场景的不断拓展,无人机已成为智能物流“上天入地”的有效延展和整个行业降本增效不可忽视的组成部分。京东无人机持续在技术研发、场景开拓和监管探索等方面进行着不断积累,为获得全球首个基于省域范围开展无人机物流配送的经营许可打下了坚实基础。 早在2017年8月,京东就在陕西获得了全国首张覆盖省域范围的无人机空域批文; 2017年12月,中国民航局批准在在陕西省使用无人机开展物流配送经营性活动试点,经民航西北地区管理局批准授牌,京东集团公司成为“陕西省无人机航空物流多式联运创新试点”,用物流无人机的常态化运营推动建立干线-支线-末端三级无人机智能物流体系。试点批复以来,京东在陕西开展了大规模的无人机配送,截至10月底,在陕西已完成常态化飞行1.3万余架次、飞行7.6万余公里,实现安全运行“零差错”。 基于大量实际运营数据的支撑,在民航西北地区管理局的指导下,京东无人机一方面将飞行安全、公共安全、国家安全三级安全战略要求融入日常运营,另一方面总结提炼《末端无人机安全运行手册》,顺利通过审查评估和现场验证。经民航西北地区管理局批准,同意京东获得无人机物流配送经营资质,在《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经营许可证》上增加“物流配送(限试点企业)”经营项目。据悉,物流配送(限试点企业)业务范围为陕西全域,京东成为全球首个获得省域范围无人机物流经营许可的企业。 民航西北地区管理局余文亮副局长表示:“局方将始终坚持‘放、管、服’的工作理念,鼓励试点企业大胆创新,希望京东要始终加强安全风险管控能力建设,进一步总结提炼《末端物流无人机安全运行手册》,形成末端物流无人机管理的制度规范,争取试出新的可复制的成果并向全国推广”。 ▲京东无人机进行支线有人机和末端无人机协同运输验证。 将陕西民航试点成果推向全国, 把无人机打造成为智能物流基础设施 在民航试点阶段性总结工作研讨会中,民航西北地区管理局与京东无人机项目团队就进一步推动物流无人机民航试点工作展开座谈。京东无人机首席科学家李小光教授表示:“京东无人机将与民航西北地区管理局一起大胆探索、勇于实践、敢为人先,在国际上为无人机的运营建立创新模式,打造行业标杆,助推中国无人机产业领跑全球”。 作为京东干线-支线-末端无人机智能物流体系布局最早、最完善的省份,京东末端无人机在陕西已经形成成熟的运营模式,并成功进行了有人机+无人机协同运输场景验证,京东自主研发的支线无人机——京鸿无人货运飞机已经进入试飞阶段,为后续开展物流配送经营活动奠定基础。据了解,截至目前京东无人机已经在陕西、江苏、海南、青海、广东、福建、广西总计7个省份都进行了常态化的物流配送,有效解决了广大农村、道路不便地区最后一公里配送难题,让智能物流覆盖到更多地区和更多人群。 基于长期以来在智能物流方面积累的经验,京东无人机正在通过三级智能物流体系满足不同应用场景下的配送效率最大化,同时探索建立可执行、可考量的物流无人机安全运营标准,引领中国物流无人机不断发展。获批全球首个基于省域范围开展无人机物流配送的经营许可,标志着物流无人机大规模商业落地的时代已经到来。京东将继续利用无人机在空间、速度、运载等方面的特点进行规模化应用,通过海量飞行数据和物流配送样本的积累,将陕西民航试点成果推向全国乃至全球,把物流无人机打造为现代物流业不可或缺的基础设施,不断提升配送效率,优化用户体验,服务更多人群。本文来源全球无人机网(www.81uav.cn),原文链接:http://www.81uav.cn/uav-news/201811/16/45280.html